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安排,积极配合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按期提供相关材料。
二、请各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未成立普查机构的旗县抓紧时间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7〕194号)已经印发,各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并印发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四、各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调度各地普查机构成立、经费落实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保障不力的,将适时予以通报。
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孙梦君 林建梅
联系电话:0471-4632051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