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督查中心2016年一季度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企业75t/h锅炉及200t/h碱炉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

处罚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对75t/h锅炉及200t/h碱炉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修,确保数据准确;2、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罚款。

执行情况:已执行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总厂

违法事实:雁北热电厂1号和3号锅炉外排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限值,经复查发现,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仍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限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内容:1、处以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元(¥367000.00)整罚款。

执行情况: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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