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的修订内容,我部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