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bet365手机网站】  【 】  【打印】 【 分享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共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活动造成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自治区环保厅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对跨省(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已经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盟市、旗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同一个盟市范围内,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旗县级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盟市政府负责。跨盟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盟市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自治区级协调处置的跨盟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盟市级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盟市级环保部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请求。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自治区、盟市、旗县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治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盟市、旗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盟市、旗县政府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盟市、旗县政府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保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轻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着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要求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3.3.1 部门间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3.2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自治区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保部门,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时间;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2.5 市场监测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

  4.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自治区环保厅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3.2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自治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盟市、旗县级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盟市、旗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盟市、旗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盟市、旗县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盟市、旗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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