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排污权?
答:排污权,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问: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问: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答:排污权交易是初始排污权在排污单位之间的分配(即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再分配(即市场主导的二级排污权交易)的总称。
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何意义?
答:1、有利于节约治理成本;
2、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4、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技术革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有利于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有利于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
问: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哪些?
答:现阶段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为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4项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问: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范围?
答:现阶段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地区,先从自治区和国家审批项目新增量实施交易开始,试行一定时间后逐步扩展到盟市旗县审批项目。具备条件的盟市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可开展本辖区的排污权交易。
问:自治区从何时开始交易?
答:2011年6月,自治区和国家审批项目所需新增排污量指标,开始实施交易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