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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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罚字〔2016〕6

 

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

法定代表人:史元利       职务:总经理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10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于2009年8月6日由bet365手机网站环评进行了批复(内环审〔2009〕35号),于2014年12月22日由bet365手机网站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内环验〔2014〕95号)。2013年初,焦炉投入生产,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于2014年冬季安装完成投入运行,目前正在对在线监测站房进行改造,至今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为证,可以认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已于2016年11月22日,采用邮寄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字2016〕4号),该文件由你单位许钢于2016年11月27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改造并通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环保验收;

2、在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未通过环保验收前,必须保证每日对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进行手工监测,并妥善保存监测结果;

3、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农业银行东风路支行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号:05495101040006015

三、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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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7

 

 

 

抄送: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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