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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17〕1号
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06769008425
法定代表人:郭均浩 职务:董事长
地址:乌海市经济开发区乌达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内西侧空地存放大量裂解残渣、裂解反应液及裂解废催化剂储罐,存放场地未采取防渗、防扬散等措施,部分储罐包装破损,存在流失、散落等现象,环评文件中认定上述物质为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为证,可以认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已于2017年8月11日,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字〔2017〕1号),该文件由你单位杜松于2017年8月11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30日内建设规范危险废物储存场地,并按环评要求合理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2、限10日内对散落、流失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在危险废物储存场地尚未建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场地进行覆盖,防止造成下渗、散逸等二次污染;
3、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农业银行东风路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帐 号:05495101040006015
三、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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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日
抄送:乌海市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