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12月4-22日我厅对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 30万t/a有机硅项目一期15万t/a 有机硅项目、补充工程、配套动力车间 项目等4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12月23日-2014年12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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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内环验〔2014〕92号 | 2014.12.4 | ||
2 | 内环验〔2014〕94号 | 2014.12.22 | ||
3 | 内环验〔2014〕95号 | 2014.12.22 | ||
4 | 内环验〔2014〕96号 | 2014.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