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98号)规定,即日起开展2018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8个行业的排污单位。
二、核发部门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申请与核发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 default.jsp);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审查: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五)受理决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六)审核: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七)许可决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生成证书,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以上内容详见《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四、申领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目前已经出台的核发技术规范: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931—2017)》;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 933—2017)》;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 934—2017)》;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 钛冶炼(HJ 935—2017)》;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 锡冶炼(HJ 936—2017)》;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 钴冶炼(HJ937—2017)》;
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 锑冶炼(HJ 938—2017)》;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2017)》;
(二)各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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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