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计厅:
根据贵厅《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内审环报.2016.57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要求,我厅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严肃认真地对待问题,客观有效地进行整改,促进了厅本级及所属单位财务秩序的进一步规范。现将整改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决定提出的主要问题 (一)未包括在部门预决算中的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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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涉及资金640万元。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巴彦淖尔市控制数1090万元,经过审查有640万元申请的项目不符合自治区要求。随后,巴彦淖尔市根据自治区要求重新安排临河区附二中自动检测站周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并重新报自治区审查备案,符合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建.2015.662号)申报要求。新安排项目已列入国家总量目标减排责任书,经巴彦淖尔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现正在施工中,预计9月30日完工。我厅已要求巴彦淖尔市环保局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期完工。
2.专项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涉及资金5552万元。2015年,我区对3.3亿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配,即先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作为控制数下达到各盟市,各盟市按照相对应的控制数上报项目,环保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建.2015.662号)要求对盟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两批共查出5552.5万元专项资金不符合审查要求。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将该部分资金退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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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要求盟市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补报自治区备案。截至6月底,盟市已将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报财政厅、环保厅备案。 3.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不及时,涉及资金6.97亿元。 (1)截至审计时止,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尚未将财政部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拨款)指标731万元分配下达。2015年,自治区财政以内财建.2015.1478号下达乌兰察布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731万元,因乌兰察布市缺少项目评审资料,导致自治区财政厅未及时下达此项资金。为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与自治区财政沟通,建议此项资金与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2016年3月21日,我厅已将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的函报自治区财政厅,并于4月5日下达指标。 (2)2015年7月2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下达2015年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专项资金2234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于2015年10月16日才下达此项资金,间隔106天。 (3)2015年6月15日,财政部下达2015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预算(拨款)67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于2015年10月8日才下达此项资金,间隔115天。
(4)2015年7月1日,财政部下达2015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拨款)198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于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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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才下达此项资金,间隔100天 (5)2015年6月15日,财政部下达2015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预算内(拨款)8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于2015年10月9日才下达此项资金,间隔116天。 (2)、(3)、(4)、(5)四项为中央专款,自治区环保厅在收到国家下达的指标文件后需要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环保部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待收到国家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方可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从收到预算指标到下达项目指标,需要组织编制并上报实施方案和进行审查等程序,按照资金转移支付要求在30日内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确有困难。我厅将协调环保部缩短对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时间,尽快出具评审意见,加快中央专款的转移支付,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2015年5月19日,财政部下达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第一批)20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于2015年9月17日才下达资金17298万元,间隔121天;2015年10月30日,下达资金2702万元,间隔164天。 (7)2015年6月26日,财政部下达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13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于2015年11月11日才下达此项资金12269万元,间隔138天。
(6)、(7)两项中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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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对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即自治区先按“因素法”测算盟市控制数,盟市按照控制数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对盟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后下达预算指标。由于测算过程复杂需要时间,加之盟市上报项目不及时,导致专项资金下达较晚。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确定给予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议财政厅尽快下达预算指标。 (二)关于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1.专项资金不够细化涉及资金2.02亿元。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参照环保部“因素法”分配资金办法,2015年将排污费切块下达盟市,我厅不存在专项资金不够细化情况,盟市已按要求及时将项目落实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备案。 2.收入预算编制与实际相差1.26亿元。
(1)截止2015年12月底,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实际征收入库总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费13637.5万元,部门预算征收排污费11000万元,实际征收超出预算2637.5万元,超出预算23.9%。排污费预算与实际征收偏差问题是因火电企业2015年7月1日执行新的排放标准、脱硫提标改造和火电企业发电量、燃煤量不确定,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无法准确预估,因而排污费征收也不能准确地预算,排污费征收是根据上年度征收情况大概预测下一年度排污费征收额。我厅将责成环境监察局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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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时尽量做到征收数与预算安排相一致,提高排污费征收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2)截止2015年12月底,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实际征收入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9510.5万元,部门预算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700万元,实际征收超出预算8810.5万元,超出预算92.6%。一是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国家、自治区审批环评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偿购买排污权指标所交纳的有偿使用费。新、改、扩建项目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按环评审批购买所需排污权指标时缴纳,由于新改扩建项目数量和性质以及项目规模无法预计,涉及的排污权指标数量无法具体测算,所以年度有偿使用费也无法准确预计。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的集中落地。为有效治理京、津、翼雾霾,国家在西部地区规划建设了9个现代化大型煤电外送基地以及12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输电通道。其中,9个煤电基地中的2个,12条通道中的4条位于内蒙古。所涉及的几个大项目集中在2015年落地,相应需求的指标和购买的有偿使用费也集中增多。我厅将责成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在编制预算时尽量做到有偿使用费交易收入与预算安排相一致,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3)2015年,环保厅未将2014年底结余资金1193万元编入2015年部门预算。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本级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通知》(内财预.2015.987号)编制方法,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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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将结余资金编入部门预算,人大财经委评审已通过。2016年预算编制时财政部门明确要求将结余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我厅已按要求对结余资金进行了编制。 3.支出预算编制不科学,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1)2015年,自治区环保宣传教育中心预算安排科普布展项目专项经费1720万元,资金于当年6月已到位,但项目当年未实施,2015年末财政将此项经费全部收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科普布展项目已进行多次调研,因涉及部门政策较多,项目未执行。2016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号)精神,我厅已将此结转资金申请为环保基金引导性资金。 (2)2015年,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预算排污权回购和储备专项资金778.6万元,实际支出212.7万元,未完成预算565.8万元,预算完成率仅为27.3%。一是因为排污权交易工作尚在试点阶段,工作推进受多种政策影响,排污权回购具有不定时、不定量的特点。二是企业“富余排污权”出售或申请回购属于市场行为,应“即卖即买”,年初无法预期回购时间和资金额度。 4.应缴未缴排污费208.5万元。2016年3月20日,经自治区环境监察局与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核实,证实该费用已解缴入库。我厅已责成环境监察局加强与财政厅国库处的协调,及时核准排污费的入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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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征企业排污费436.9万元。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环保总局 第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今后自治区环境监察局统一按季征收排污费。 6.应转未转收入2694.3万元。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于8月底将预收账款2694.3万元结转收入。 7.挤占挪用专项资金556.4万元。 (1)2015年,环保厅本级将排污费安排的电子政务网络升级开发项目用于购臵办公设备、耗材及家具用具合计141.1万元。2016年已取消该项支出,今后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2)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将网络舆情信息监控系统设备购臵及运行维护项目资金84.7万元,用于日常公务及业务经费支出。我厅已责成环保宣传教育中心今后不在“排污费安排支出”中列支业务性支出。 (3)2015年,自治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将固体废物环境执法等项目资金30.6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三大体系建设”经费中支出30.6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维护费,没有在“排污费安排支出”中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我厅已责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三大体系建设”支出中减少“三公”经费开支。
(4)2015年,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将重点流域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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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以奖促治专项资金300万元分配、发放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公安厅等9个部门。2015年,我区“十二五”减排任务繁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减排任务分解的要求,相关部门也承担着相应的减排职责,因此对9个完成工作任务突出的厅(局)进行了奖励。我厅已将问题进行整改,考虑到减排表彰资金导向性作用,2016年不再对自治区厅(局)单位进行奖励。 8.虚列支出145.4万元。
(1)2015年12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在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内蒙古北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雅欣印务有限公司尚未交付委托印刷制品的情况下,以厂家提供的虚假验货单及出具的发票列支印刷费用合计68.8万元。2015年12月,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印刷大美内蒙古画册,同内蒙古北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支付印刷费41.5万元;印刷内蒙古环保邮册,同内蒙古雅欣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印刷费19.3万元,合计60.8万元。对此问题,环保厅党组十分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责成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原负责人将提前支付的合同款追回;对于单位原责任人和经办人造假验收,提出严厉批评;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相关负责人对该单位原负责人及经办人进行了约谈。目前,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原责任人经与两家印务公司接洽协商,北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印刷费20万元,内蒙古雅欣印务有限公司按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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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50%退回9.65万元,但两家印务公司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支付了相应费用和税费,要求此项印刷工作由两家印务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 (2)2015年,自治区环境在线监控中心在事业支出中,虚列软件购臵费及设备款84.6万元,在“其他应付款”挂账。该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企业年末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将影响资金的支付,因此合同中要求企业需提供全额发票,根据项目进度分批付款。在2015年10月支付首付款时,按照全额发票在“事业支出”科目列支,将尚未支付的款项暂记入“其他应付款”; 2015年12月份完成验收后支付项目的剩余款项,并冲减“其他应付款”。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时,先开具预付货款收据,记入“预付帐款”科目,待完成验收后再开具全额发票,并转入“事业支出”科目列支。我厅已责成环境在线监控中心今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9.9辆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不规范。
(1)截止到2015年底,环保厅本级固定资产账内记载车辆21辆,未登记固定资产账车1辆(中加项目留用),实际由环保厅管理使用的有15辆,其余7辆有4辆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等3个二级单位长期使用,未办理车辆转移手续;捐赠给定点帮扶对象1辆;交给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使用1辆(中加项目留用);已拍卖上缴财政1辆。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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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核定,单位留用3辆,应封存待处理18辆,现已封存12辆,其余由其他单位使用的6辆未按规定收回并进行封存处理。环保厅本级将未登记固定资产中加项目留用奥迪轿车,根据旭刚二手车交易公司评估价45613元列入环保产业协会固定资产账目并按固定资产管理,已报送公车办,等待批复调拨;对环境在线监控中心、东部和西部环保督查中心实际使用的4辆公务车辆和捐赠定点帮扶对象车辆已请示财政厅资产处,由厅机关服务中心向公车办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待批复后向财政厅资产处申请调拨资产;拍卖上缴财政未核销车辆已从公车办取回《公务用车处臵通知单》,等待上述5辆调拨车辆批复后一并办理调拨和核销手续。 (2)2015年,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固定资产账内记载车辆11辆,实有车辆12辆,多出一辆帕萨特轿车原价28万元,是2003年由自治区农业能源环境监测站撤销后转入一直未入固定资产账。该车为2003年自治区农业能源环保监测站撤消后转入环境监察局的车辆,由于农业能源环保监测站撤销,该车无法过户至环境监察局,故一直未入固定资产账。环境监察局已书面请示自治区公车办,请示该车辆报废,现等待车改办处臵意见。
(3)2006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借给兴安盟监测站金杯客车一辆价值19.5万元至今未还。环境监测中心站金杯客车于2006年借出至兴安盟环境监测站,已于2011年无法继续使用,等待报废。环境监测中心站已与财政厅资产处申请报废处臵,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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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正在进行的资产清查工作申请报废处理。 (三)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 1.投资收益长期未收取531.8万元。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于7月5日收取内蒙古科苑环境保护监理中心投资收益200万元,待年终决算后如有收益全部收回。 2.2013年,环保厅借给巴彦淖尔市环保局300万元,用于噔口县黄河铬盐公司铬渣堆场余留铬渣清理转动费至今未收回。环保厅本级已向财政厅书面提出申请核销的函,目前正在等待批复结果。 二、关于审计报告提出的四条审计建议
审计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审计角度及时为我们把关,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并能够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厅认为,这都是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管理风险、帮助解决问题的非常好的办法。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环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水平。特别是要强化对财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基础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与核算水平。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东部、西部环保督查中心对未领取、未更换排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要及时申请领取和更换,防止出现无证排放,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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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专此致函。
附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入账回单和现金缴款单(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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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