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厅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厅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五条 bet365手机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相关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经常性工作,形成办公室主管,保密、法规部门审查,人事部门考核、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环境在线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处室、单位各负其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厅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承担职能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及地区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厅各处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业务审核、合法性审查、保密审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二、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八)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非行政许可信息;
(十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二)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三)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六)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七)环境保护创建考核办法、指标及审批结果;
(十八)环境保护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及地区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本厅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承办处室、单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到本机关依法提出获取环境保护信息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有效身份证件及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各职能处室、单位具体办理,按规定统一审查后,由所办职能处室、单位具体答复。属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息,由属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经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先后报厅法规处和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再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修后,报分管本处室、单位的厅领导审批,最后,由承办处室、单位在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网站指定位置或按其他方式进行公布。属于重要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审查外,还应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承办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处室、单位在依法答复申请人后7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情况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厅各处室、单位要制定细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发布、提交的规定及流程,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核实并答复申请人时务必留存证据,包括书面、录音等可以保存并提取的证据。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政府信息材料,厅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只负责向相关处室、单位提供查询服务,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和答复申请人等工作仍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四、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事、纪检监察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本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环保厅或上级监督部门举报。自治区环保厅收到举报经核实确认后,将督促相关处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