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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按照环保部《落实2017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环办厅函〔2017〕635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内政办发〔2017〕80号)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氛围。
一、重点环境信息公开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及自治区环保督察信息。围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以 “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内蒙古电视台,“一报”《内蒙古日报》,“ 一网”即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为载体,公开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厅门户网站同步公开督察整改方案、整改工作动态信息和督察整改典型案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厅发﹝2016﹞17号)要求,定期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查处情况,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责任部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配合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二)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城市点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并以日报、月报的形式公开国控自动监测点数据;每月对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公布;全面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包括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加大治理措施,进展、成效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水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公开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信息,每周公开全区地表水国控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每月公布国控重点流域河流监测断面水质状况;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 号),每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责任部门:科技监测处
配合部门:监测中心站
(三)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信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文件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厅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文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
责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处、监督处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落实《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2017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内环办[2017]194号)要求,及时审核发布 2017年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及时公布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发布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以及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率。
责任部门:科技监测处
配合部门:监测中心站、在线监控中心
(五)大气污染防治信息。重点公开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燃煤小锅炉淘汰、重点行业烟粉尘治理、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黄标车淘汰等信息。及时公开重点区域环境整治信息,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责任部门:污染防治处
配合部门:环监局、监测中心站
(六)水污染防治信息。及时公开水污染治理项目信息,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信息,向社会公布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信息;积极推进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推动城市水环境治理。
责任部门:污染防治处
配合部门:监测中心站、环监局
(七)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公开落实“土十条”制订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公布土壤调查信息及土壤防治信息,并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定期公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加大固(危)废污染物审批、经营、转移、处置等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每年6月5日前,公布全区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责任部门:核与辐射处
配合部门:监测中心站、固废中心
(八)总量减排信息。每年定期公布各地区年度污染减排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排污许可信息,公示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责任部门:总量处
配合部门:排污权交易中心
(九)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主动公开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等信息;及时公布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清理整顿等监管信息,定期公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自然处
配合部门:监测中心站、环监局
(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15号)及《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强核与辐射科普知识宣传,每月公布辐射安全许可信息。
责任部门:核与辐射处
配合部门: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十一)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及时公开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在厅网站设立“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实时公开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和重点案件后督察情况信息;每季度公开排污费征收情况信息,每月公开“12369”、来信来函等渠道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企业及查处办理情况信息;依据《企事业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导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及时公开末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处罚信息。
责任部门:环监局
配合部门:中、东、西部督查中心
(十二)突发环境应急信息。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时公开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结果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
责任部门:环监局
配合部门:科技处、监测中心站
二、政务信息公开
(一)机构职能信息。及时、全面公开厅机构职能信息,详细公开机构职责、领导照片、领导简历、分管工作、近期重要活动和重要讲话等信息(承办会议处室、单位);及时公开干部人事信息,重点公开干部调整任免情况、公务员考录、行政表彰和招聘等信息。
责任部门:人事处
(二)新闻动态信息。
1、转载新闻。加强重要信息发布的协同联动,链接国务院政务信息客户端,同步关联“今日头条”政务信息,及时转载环保部、其他省市环保动态信息。
责任部门:在线监控中心
2、政务信息。认真审核环保政务信息,及时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重点政策信息和盟市、旗县环境保护工作动态信息。
责任部门:办公室
3、综合新闻:采用文字图片、视频播报等形式,及时公开自治区环保工作新闻,报道社会关注热点、展示环保治理成效、宣传绿色环保等动态信息。
责任部门:宣教中心
(三)法律法规信息。按国家、地方两级分类,及时收集整理,并公开环保法律、环保法规、环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条文,便于公众了解、查询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责任部门:法规处
(四)环境标准信息。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科技管理分类公开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可直接链接环境保护部网站的环境保护标准栏目,地方环境标准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方便公众、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了解环境标准,掌握环境执法依据。
责任部门:科技监测处
(五)环境统计信息。以年报的形式公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统计综合信息,运用图表进行分析、直观清晰的反映全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每年,通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责任部门:科技监测处
配合部门:监测中心站
(六)环境规划信息。按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公开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信息以及征求意见文稿,并以图文的形式予以形象解读。
责任部门:规划财务处
配合部门:环境科学院
(七)政务服务信息。编制并及时公开厅权力、责任清单,依托厅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办事大厅,依据厅行政许可事项,发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实现在线申报、在线查询与反馈功能,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牵头部门:法规处
承办部门:环评处、监督管理处、核与辐射处、自然生态处、在线监控中心
(七)财政资金信息。定期公开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年度部门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招标采购信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等信息。
牵头部门:规划财务处
配合部门:所属单位
(八)公开保障信息。每年3月底前,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目录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实现技术关联,通过目录检索,及时查询文件信息,并链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在线监控中心
(九)依申请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依法、严谨、规范进行答复,并明确救济渠道。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牵头部门:办公室 法规处
承办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三、政策解读及回应关切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贯彻落实国家部委重要文件的实施意见、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拟写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重点解读。主办处室(单位)应将文件及其解读方案一并报批(与自治区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的同时在厅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牵头部门:法规处
承办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二)实行环境例行新闻发布。建立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制订自治区环保厅新闻发布实施方案,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例行发布会。重点发布《环境保护法》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落实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环境监管执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情况、自然生态保护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准确传递我厅政策措施、工作进展等信息,回应社会关注焦点热点,增强媒体和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责任部门:宣教中心
配合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三)加大公众参与。主动拓展公众、社会、媒体及各类环保组织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回应关切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加强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的形式加大环境保护宣传;主动与各大新闻媒体勾通合作,形成传播合力,利用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平台,扩大环境保护宣传。
责任部门:宣教中心
配合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四)加强舆论回应。通过群众来信来访、“12369”举报平台、微信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在厅网站上主动公开处理结果;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注重网络民意收集,建立专门队伍,形成网络信息宣传矩阵,扩大回应关切的覆盖面。
责任部门:环监局
配合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五)注重回应关切。设立“厅长信箱”、“网上咨询”栏目,及时答复网民来信,反馈网民咨询,听取网民意见建议。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六)加强政民互动。设立“意见征集”“网上调查”栏目,围绕本处室重点工作开展意见征集,及时公布公众意见的处理与反馈情况,业务处室每年向社会发起意见征集不少于1次,发起“网上调查”不少于2次,增强网络问政实效。
责任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相关处室、所属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及各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分工,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设立信息公开联络员,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切实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落实。
(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厅门户网站平台建设,各处室、各单位按职能重新梳理信息公开目录,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重新制定网站栏目责任分工表,明确各栏目信息发布责任人,发布时限和审核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公开环保信息;开通 “环保微博”、“环保微信”,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切实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
(三)严格信息公开时限。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新闻报道类信息24小时内予以公开,(其他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依申请公开信息,承办处室、单位一般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情况在答复后一周内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落实信息公开审核责任。信息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实施公开。对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涉及本处室(单位)需公开的一般信息,为便于审批快捷,提高时效,实行简易审批流程,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实时公开;较重要的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查,送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经 “五级”审查,报请厅长审批签发后,予以公开。(“五级”审查:单位负责人审签,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送厅办公室审修,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对公文类信息:机关各处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回。并充分运用综合办公平台,实现审核后的电子公文网上自动公开。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进一步指导督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处室、所属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每季进行通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处室、所属单位对本级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组织自查,每年12月底前,将信息公开年度落实情况报送厅政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