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适用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企业和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的企业。若企业不生产上述产品,则不适用该标准。
二、以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的企业适用《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903-2008)。若企业采用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则应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味精和药用氨基酸以外的其他氨基酸生产企业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类国家排放标准出台前,氨基酸生产企业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环办函〔20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