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均属违法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6日】  【来源:环保部】  【 】  【打印】 【 分享

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09142200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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