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 | |
审批事项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主办机构 | 环境保护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法律法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审批范围 | 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
审批条件 |
|
公示公告及最新消息 | |
相关文件 | 无 |
申报材料 | (一) 转移双方的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二) 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移出单位与接受单位的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四) 委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及运输单位与委托方的运输协议或者合同复印件; (五)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路线图及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应急预案。 |
办理流程 | 1.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自治区环保厅。 2.审查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网上报,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照法律法规条件进行技术审查。 3.决定 技术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分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转移;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表格下载 | |
样表下载 | |
办理时间 | bet365手机网站自收到转入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 无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无申请表格 |
咨询电话 | 0471-4632074 0471-4632394 |
监督管理及投诉电话 | (一)盟市和旗县区环保部门共同对申请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自治区纪委监察局驻自治区环保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投诉电话:0471-4632238 |
受理地址 | 自治区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1113室(申请) 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技术审查) |
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