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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2、变更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延续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注销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