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来源:】  【 】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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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提〔2018〕111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郭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废旧电池回收力度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置相关政策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5个部委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废电池污染防治提出一系列指导性政策。一是大力推进环保电池生产,实施最有效、最直接措施—从源头控制电池污染。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9个部委发布《关于限期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要求从2001年1月1日禁止生产高汞电池,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0.0001%碱性锌锰电池;二是对危险废物类的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和废高汞电池,要求依照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进行回收和处置;三是对于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一次性电池,在目前缺乏有效回收技术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目前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废电池回收技术条件下,重点是做好危险废物类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和废高汞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二、自治区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置及管理情况

2016年,环保部固管中心下发《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山东、天津等部分省市作为试点,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工作。我区不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参照试点省市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开展办理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工作。截至目前,我区持有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许可证单位5家,持有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许可证单位单位1家,确保废铅蓄电池的规范收集,安全处置。

、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守生态底线,肩负起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重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经营活动,确保我区环境安全;二是深入学校、社区、企业举办环保科技图文展览和环保科技知识讲座,针对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知识进行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感谢您对我区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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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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