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磴口县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划不合理,影响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生产生活难题的提案》(0547号)收悉。根据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尚未建立将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全部迁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即对原住居民并未要求全部迁出。
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提出,“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点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当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即,对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应当予以保障。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因此,若确需调整,地方可对照以上条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事宜。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