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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提〔2018〕9号
关于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139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对我区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提出了对策建议,对我区医疗废物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特殊危险废物。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制体系逐步建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为了解决部分地区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医疗废物的管理,尤其是加强了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我区一直高度重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开展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工作,产生单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等情况。
目前,我区12个盟市均建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其中5家采取焚烧处置方式,7家采取高温蒸煮的方式。年处置能力21326吨,医疗废物基本能够安全处置。
我厅将继续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管。一是做好全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杜绝漏报、瞒报,准确掌握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置情况。二是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日常监管,逐步提高其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主题宣传,提高民众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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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5号